課程停修申請表(111學年度起適用)

一、本申請表之使用須符合「長庚科技大學學生選課辦法」之規定,並由本人親自辦理。並經任課老師、導師、教學單位主管、教務行政主管核簽。

二、申請期限:學生得於開課後達授課總時數2/3前,送交教務行政單位核定,停修之申請始告完成。申請核准前仍應依規定到課。

三、停修課程一學期以二門為限。

四、申請停修課程後,當學期修習學分仍應達應修學分下限之規定。

五、申請停修之課程,學分費不予退還。

批次下載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