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請假規則
第4條 學生於學校網路請假系統辦理請假時,應依准假權責呈核證明文件;如狀況特殊不能循正常程序辦理時,應以電話或口頭向導師、教官等有關人員報備,俟返校後 15 日(上課日)內補辦手續,逾期一律以曠課論;惟每學期結束前 15 日之請假手續,須於學期結束前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