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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貸就學貸款「校外住宿費」相關注意事項

一、依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技(四)字第112230304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第5條及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」第12點規定略以,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之申貸範圍為學雜費、實習費、書籍費、住宿費(住宿費申貸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,校外住
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,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)、學生團體保險費、海外研修費、生活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。
三、學生如因就學於校外租屋,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,於辦理就學貸款時可加貸住宿費(金額以每學期學校公告之住宿費金額為限),請檢附租賃契約及就學貸款相關文件送進修推廣處學務組審核,俾利辦理撥款作業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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